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90號
TPDV,105,司促,5890,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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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釵(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谷(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辰(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儒(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冠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
  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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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