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釵(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谷(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辰(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儒(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冠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
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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