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31號
TPDV,105,司促,5831,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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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美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培源
      孫光亮
      彭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光亮、孫│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182786│培源、彭美│2月16日起  │2月22日止  │       │
│  │元  │麗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3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   │     │3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光亮、孫│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2786│培源、彭美│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孫培源
   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孫光亮彭美麗為連
   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
   一筆(證一),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82,786 元(證三),依
   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
   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
   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
   次日起(第5 條第1 項第4 款),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至於借
   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 年9 月30日至104
   年1 2 月22日利率為1.76% ,104 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
   1.69%( 證二) 。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㈠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
   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
   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
   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第6 條)
   。
   ㈡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 條)。
   ㈢查債務人自105 年01月16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5 年01月16日前繳納104 年12月16日至105 年01月15日
   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
   5 年01月17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82,786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5 年03月16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
   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
   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69%,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
   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 條):至於債務人孫光亮、彭
   美麗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
   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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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