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玖拾伍萬伍仟壹佰零伍
元玖角肆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 , LTD . 發支
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
O. , LTD 設址於P .O .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
ns Centre , Road Town , Tortola , British Virgin Isl
ands,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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