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06號
TPDV,105,司促,5806,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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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玖拾伍萬伍仟壹佰零伍
  元玖角肆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 , LTD . 發支
  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
  O. , LTD 設址於P .O .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
  ns Centre , Road Town , Tortola , British Virgin Isl
  ands,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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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