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零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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