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84號
TPDV,105,司促,5784,2016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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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議書,系爭不動產拍賣公告、分配表,並釋明本件
  請求權基礎及損失額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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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