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 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協議書,系爭不動產拍賣公告、分配表,並釋明本件 請求權基礎及損失額如何計算。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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