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麥迪奇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款規定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程
序應徵費用之規定。又,當事人得請求確定之訴訟費用,應
以民事訴訟費用法所明定之費用為限,例如郵電費、登報費
、證人及鑑定人之到庭費等(同法第77條之23參照)。本件聲
請人請求謄本費、油資、影印費、郵資均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