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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