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71號
TPDV,105,司促,5771,201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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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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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