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09號
TPDV,105,司促,5709,2016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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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國華即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陶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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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陶時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