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02號
TPDV,105,司促,5602,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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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茹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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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