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94號
TPDV,105,司促,5494,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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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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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