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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