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良緣(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錦濤(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錦鴻(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惠芝(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玖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玖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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