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69號
TPDV,105,司促,5369,2016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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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金蓮
      蔡秀鳳
      饒碧珍
      楊麗枝
      王弟安
      李菁菁
      李孟霖
      王子嘉
      曾惠子
      陳怡臻
      葉子綺
      謝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各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05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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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聲請人│金 額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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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吳金蓮│30,8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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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蔡秀鳳│31,2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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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饒碧珍│31,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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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楊麗枝│31,4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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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王弟安│29,7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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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李菁菁│28,0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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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李孟霖│30,8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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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王子嘉│30,303元 │
├──┼───┼─────┤
│九 │曾惠子│19,511元 │
├──┼───┼─────┤
│十 │陳怡臻│30,871元 │
├──┼───┼─────┤
│十一│葉子綺│30,303元 │
├──┼───┼─────┤
│十二│謝齡慧│30,8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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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