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82號
TPDV,105,司促,5282,201604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順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曾順煌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 權受讓於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債權讓與證明書 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 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 算方式,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所附帳務明細未能釋明其債 權本金即為「應收款」,且已到期循環利息新台幣3,005元 之計息期間不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