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鄒怡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清
吳嘉玲
吳允中
吳瑞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柏林
陳吳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玖佰貳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四
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三,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六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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