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70號
TPDV,105,司促,5270,201604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鄒怡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清
      吳嘉玲
      吳允中
      吳瑞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柏林
      陳吳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玖佰貳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四
  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三,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六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