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19號
TPDV,105,司促,4419,2016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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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可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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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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