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姚柏丞、梁柱、陳効亮、馮一塵、陳靖
如、劉人鳳、林夢珍、陳卿宇、杜嘉珊、蘇雅玲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 3月2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烏來分駐所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