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81號
TPDV,105,司促,4281,2016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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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春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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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