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被 告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登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怡伶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複 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劉煌基律師被 告 賴平雄 范銚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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