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29號
TPDV,104,重訴,1129,2016041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重
訴字第112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1/1頁


參考資料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