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4號
TPDV,104,訴,654,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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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龔美慈
      葉植菁
      賴純燕
      葉紜安
      葉上睿
      郭輝明
      賴芳苑
      郭宇宸
      郭宇倫
      賴喜傳
      邱垂麟
      鄭素梅
      鄭汪阿娥
      蔡金土
      林淑美
      林秀琴
      顏義信
      顏陳淑枝
      陳聯光
      陳蕭義妹
      李貞苡
      陳芝凡
      陳可凡
      陳以恩
      李延浚
      林嘉宜
      李宇凡
      李宇平
      王玉章
      王林順金
      謝豐謄
      謝昀佳
      蕭桂林
      陳綺玲
      謝惠全
      林秀鳳
      謝正隆
      謝禮竹
      謝承翰
      謝奇宏
      駱姵妤
      宋雲連
      鄭文雀
      陳彤
      胡金香
      吳美玉
      吳沛霓
      王婕瑜
      林士欽
      廖淑貞
      陳慶福
      陳晉生
      劉賦爵
      陳慧娟
      蔡玉慧
      蔡村
      蔡莊富敏
      李藤旺
      李黃雪珍
      莊鑾櫻
      王餘萱
      甘鎮瑋
      甘沛樺
      郭卉庭
      葉雪玉
      鄭學明
      留佳璘
      白昌壽
      何旻真
      何雅靖
      白靖儀
      傅慧娟
      彭敏庭
      傅循
      傅璿
      傅慧芬
      古進權
      古君麗
      古君嚴
      彭國正
      陳菊英
      范姜雅鈴
      范姜士嘉
      王韻涵
      林再馨
      馬誠佑
      徐琬婷
      馬顥魁
      馬鈺雅
      馬瑜成
      徐謝雪
      王怡文
      宋燕婷
      宋柏凱
      郭品琤
      郭渝軒
共   同 謝天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共   同 陳建至律師
複代理人
被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被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被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共   同 黃于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被   告 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訴訟代理人 劉宇葳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唐袈豪
      唐永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就㈠退費部分請求權基礎各法律條文間屬於何種關係,㈡減少費用以70%計算之計算依據與證據,㈢以民法第514條之8應如何計算請求賠償金額等,再為舉證與說明,請於105年5月3日前以書狀提出於本院,繕本逕寄被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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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