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0號
TPDV,104,訴,650,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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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宏普柏悅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徐寶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
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83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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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