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宏普柏悅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徐寶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
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83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