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21號
TPDV,104,訴,4421,2016041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1號
原   告 蔣光騰 
      魯建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尹景宣律師
      林文駿 
被   告 尤清溪 
      劉曾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二,應更正為本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
│附表二:(新臺幣/元) │
├─┬──┬────────┬────┬────┬─────┬────────┬────┬───┬───┤
│編│字號│ │權利人及│擔保債權│抵押權存續│利息、遲延 │清償日期│權 利│備 註│
│ │ │ 建物坐落區段號 │債權額比│ 總金額 │期間 │利息、違約金 │ │ │ │
│號│ │ │例 │ │ │ │ │範 圍│ │
├─┼──┼────────┼────┼────┼─────┼────────┼────┼───┼───┤
│01│○○│○○市○○區○○│被告○○│本金最高│自81年11月│利息、遲延利息皆│依照各個│ 全部 │ 無 │
│ │字第│段0小段第0000建 │○、○○│限額 │17日至82年│無,違約金每日萬│契約約定│ │ │




│ │0000│號,共有人原告蔣│○○各0 │7,200萬 │11月16日 │元20元 │ │ │ │
│ │00號│光騰持分0分之0、│分之0 │元 │ │ │ │ │ │
│ │ │魯建君持分0分之0│ │ │ │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