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88號
原 告 蘇春蓮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培芳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