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慧茹因104 年度訴字第301 號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肆拾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
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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