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韋化學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4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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