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4年度,14號
TPDV,104,再,14,2016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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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李成烈即誠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邱瓊儀律師
再審被告  尤文良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再審原告其餘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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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