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4年度,29號
TPDV,104,保險,29,2016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29號
原   告 詹昱淇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家豪律師
      李玟錡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吳甲元律師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