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29號
原 告 詹昱淇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家豪律師
李玟錡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吳甲元律師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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