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堯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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