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43號
TPDV,103,重訴,243,20160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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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
元(先位聲明480萬元+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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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