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
原 告 周國賢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周賢明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周俊旗
被 告 林陳意子
史朝臣
高鴻蓮
高鴻雲
鄢敬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律師
被 告 周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