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蒂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宋元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6.97平方公尺之雨遮,及同段1616地號土
地上面積39.91平方公尺之雨遮、洗衣機及其他地上物移除,將
占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之訴訟價額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1,148,560元(系爭土地103年度公告現值24
,500元/㎡×(6.97+39.91)㎡=1,148,5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