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樺、方英龍、魯淑華、呂慧芬間因本
院103 年度建字第23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66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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