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69號
TPDV,102,訴,1469,2016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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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遠㨗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莅薰律師
被   告 甘錦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簽署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遠㨗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公司登記之董事長原張遠㨗,嗣於102 年1 月9 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改選黃寶健黃劉依妹甘錦祥、黃馨 齡、甘錦裕郭振齡林正明林正良劉雨治黃美齡任春清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甘霖投資公司)、張 遠㨗、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台公司)、甘霖國際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甘霖物流公司)等15人(以下合稱 黃寶健等15人)為董事,並於102 年3 月28日召開之董事會 中互選甘錦祥甘錦裕黃寶健黃馨齡郭振齡等5 人為 常務董事,再由上開常務董事互推黃寶健為董事長。 ㈡原告係於102 年3 月14日以黃寶健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於102 年1 月9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主席欄簽 署,並交付該次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簿。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 ,上開15名董事經本院以102 年度全字第292 號裁定禁止行 使董事或常務董事等職權,並以102 年度司字第190 號裁定 選任林志豪律師為臨時管理人,而由林志豪律師於102 年11 月1 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其後,上開假處分裁定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更㈠字第12號裁定廢棄、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並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駁 回抗告確定;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則經本院以102 年 度抗字第358 號裁定廢棄、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3 年度非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102 年 1 月9 日改選甘錦祥甘錦裕林正明林正良劉雨治



任春清、甘霖投資公司、張遠㨗、高台公司、甘霖物流公司 等10人為董事,改選黃寶健郭振齡黃馨齡黃美齡、黃 劉依妹等5 人為董事之決議,則先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 第1046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字第1166號判決撤銷 ,並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522 號駁回上訴確定。 又原告102 年1 月9 日股東臨時會改選之董事雖曾於102 年 12月30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推選張遠㨗代理董事長,惟上開 董事會決議亦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21 號判決撤銷確定 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判書、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及本院105 年4 月20日公務電 話紀錄等在卷足稽。
三、綜上堪認原告102 年1 月9 日股東臨時會改選黃寶健等15人 為董事之決議,均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即應回復至未改選 時之狀態,而以102 年1 月9 日前登記之董事長張遠㨗為原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 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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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