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補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40號
TPDV,102,建,240,2016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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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
字第240 號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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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