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 告 陳玉珠
蔡陳鉞
王美紅
陳銘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立偉律師
張惠萍
呂詩瑩
李逸苓
被 告 王高玉惠
陳水土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嫻(原名陳美玲)
陳榮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陳世傑
陳世峯
陳錄圳
陳圡金
陳黃杰
陳錄成
陳黃河
王世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5「訴訟費用22%部分按下列比例負擔」欄應更正為「訴訟費用25%部分按下列比例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