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5年度,79號
TPDM,95,重附民,79,20160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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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劉世彥
      湯朝景
      林錦献
      高立衡
      廖金泉
      黃東朋
      盧其中
      吳輝勝
      黃俊嘉
      陳世坤
      顏育鈴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林雨農(原名林得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吳承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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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