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劉世彥 湯朝景 林錦献 高立衡 廖金泉 黃東朋 盧其中 吳輝勝 黃俊嘉 陳世坤 顏育鈴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被 告 林雨農(原名林得時)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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