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55號
TPDM,105,聲,955,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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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偉
      林志勳
      鍾星龍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偵字第51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執聲字第
6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撲克牌陸拾伍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偉林志勳鍾星龍黃柏翔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4 月12 日104 以年度偵字第5175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700 元、撲克牌65張,為被告 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年度偵字第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1,700 元、撲克牌65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 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清單附卷足憑;足認聲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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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