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26號
TPDM,105,聲,726,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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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碧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緩字第694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版肆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2 77號被告葉碧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業經該署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子遊戲機IC版4個(詳如該 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132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以103年度偵字第25277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上職議字 第2647號駁回再議,嗣於105年3月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 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277號卷第45頁、第47頁、本院 卷第4頁)。而扣案之IC版4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時供述明確(見同上偵卷第 3至4頁、第42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4張附卷可查(見同上偵卷第6之1頁至第7頁、第11頁) 。揆諸上揭說明,扣案之IC版4個應予沒收。本件聲請意旨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沒收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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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