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21號
TPDM,105,聲,1021,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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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錫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 年度執聲字第637 號、105 年度執字第124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簡錫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錫銘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按。三、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 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最高 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參照);又如上訴第二審法 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 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89 號 、98年度臺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簡錫銘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500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 第1081號判決以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以程序



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即附表編號1 號);又於同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 號)等情,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 號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屬上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受刑人 業於105 年4 月15日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 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見105 年 度執聲字第637 號卷第2 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檢 察官聲請就上開2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 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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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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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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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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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2 日至3 日間│103 年9 月13日(聲請書誤│
│ │某時許 │載為103. │
│ │ │09.11-103.0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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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50號 │104 年度偵緝字第527 號、│
│ │ │第5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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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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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500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383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 決│104 年4 月29日 │104 年8 月19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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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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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案 號│104 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383號 │
│ 判決 ├───┼───────────┼────────────┤
│ │判決確│104 年6 月10日 │105 年1 月25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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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 年度執字第5284號 │105 年度執字第12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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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