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崑堯
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黃崑堯緩刑宣告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
607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崑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崑堯因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以104年交簡字第3663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速偵字 第39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需於判決確定 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萬元。該案嗣於105年1月12 日確定,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檢察官二次通知繳納前揭金額均無故未到案,因認有刑 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之1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台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