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進利被 告 如海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麗鳳被 告 葉其翰即賢發企業社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被 告 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代 表 人 林國偉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被 告 蔡景山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葉進利、如海企業有限公司、葉其翰即賢發企業社 、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林國偉、蔡景山因違反政府採購 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 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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