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92號
TPDM,105,審訴,192,201604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進利
被   告 如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麗鳳
被   告 葉其翰即賢發企業社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林國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蔡景山
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進利如海企業有限公司葉其翰即賢發企業社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林國偉蔡景山因違反政府採購 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 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