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原 告 友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四八號刑事卷宗可稽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黃 雅 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明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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