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30號
異 議 人
即受刑 人 黃俊仁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106 年度執更緝鞠字第65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黃俊仁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 犯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由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後於105 年間另犯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現在監執行中(106 年執更 緝鞠字第65號)。由上可知,異議人之累進處遇應僅係初犯 ,惟執行指揮書中卻註明為累犯,殊屬不當,爰就上開檢察 官執行指揮不當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聲明異議 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 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刑人黃俊仁因於103 年8 月至同年9 月2 日間某 日犯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花簡字 第30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因於104 年4 月5 日晚間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43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再因於104 年9 月17日凌晨為警採尿前96 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 第59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案件, 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8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 確定,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3 月1 日換發106 年執更緝字第65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中,並於上開 執行指揮書中註明為累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執行指 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二)惟異議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3433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於99年10月8 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 是異議人所犯上開幫助詐欺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三案,均係 於受此公共危險案件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屬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之累 犯無疑,上開三案之判決書中,亦均載明異議人為累犯。從 而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中註明異議人為累犯,於法並無違 誤。異議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不當,聲明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