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魏○○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鄭永滕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六六○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