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滕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