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04年度,145號
TPDM,104,審簡上,145,201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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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
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法官姓名「呂政燁」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家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係由審判長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玉婷、朱家毅參與審理 ,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是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陪席法 官姓名「呂政燁」之記載,顯係「朱家毅」之誤寫,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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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