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33號
TCDV,105,除,233,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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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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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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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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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文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4年10月5日│15,826元 │PB0959852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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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福七實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104年10月29 │31,449元 │DDA0504804 │ │
│ │司陳慶明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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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傑祺企業有限公司張│台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4年9月30日│12,215元 │BB2008762 │ │
│ │獻貴 │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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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霧峰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