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96號
TCDV,105,除,196,2016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福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9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臺中市和平區衛生所│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104年7月15日│3,352元 │SA1100259 │ │
│ │特種基金專戶吳文偵│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福必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