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67號
TCDV,105,除,167,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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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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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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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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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海福瑞科技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104年12月30 │1,000,000元 │UA2728417 │ │
│ │林洪敬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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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